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

来源: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

 

各医疗单位:

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,破除“以药养医”机制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1〕10号)、《浙江省卫生厅、编委办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厅、人社厅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》(浙卫发〔2010〕266号)和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,按照“总量控制,结构调整”总原则和“一减两调一补”总体思路,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。现将方案公布如下:

一、实行药品“零差率”销售

市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(中药饮片除外)按实际进价实行“零差率”销售。

二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

1、诊查费(含挂号费、药事服务成本):普通门诊诊查费(门急诊留观诊查费)调整为10元/次。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5元/日。

2、护理费:等级护理费20元/日,特级护理费5元/小时,精神病护理35元/日,其他护理费标准相应调整,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。

3、治疗费(包括病理检查、精神心理卫生检查、康复检查评定收费):按平均30%调整。其中口腔科治疗、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%幅度调整,介入治疗按25%幅度调整。

放射治疗、血液透析、血液滤过、连续性血液净化、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、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。

4、手术费:平均按30%幅度调整。其中口腔手术按15%幅度调整。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按35%幅度调整。

具体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详见附表,在杭州市物价局“杭州价格网”、杭州市卫生局“杭州卫生网”公布。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
三、实施范围

实施范围为市第一医院、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、市第三医院、市肿瘤医院、市红会医院、市西溪医院、市第七医院、市中医院、市儿童医院、市老年病医院、市五云山疗养院、市预防保健门诊部和市急救中心等市级公立医疗机构;在杭企事业单位医院、部队医院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自愿选择参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,执行与市级公立医院相同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。

、以上医药价格政策与卫生、人力社保、财政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,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。

、各医疗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,切实加强管理,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,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能力,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,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,疏导各种矛盾和问题,确保综合改革顺利实施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杭州市物价局     杭州市卫生局  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2014年3月27日